歌手金浩中在发生酒后交通事故后,曾被指控使用‘酒后驾车’手法,但目前的调查记录和情况显示,支持这一指控的证据不足。
15日法律新闻报道,金浩中的‘酒后驾车’情况在警方的嫌疑人询问记录中仅提到约2页,在检察院的嫌疑人询问记录中仅提到9行。这在总共11卷、3500页的调查记录中显得微不足道。
‘酒后驾车’手法是指在发生酒后驾驶事故时,为了干扰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浓度测量,额外饮酒的行为。这是在预计会进行酒精测量的情况下,购买比事故时酒精度数更高的酒,假装饮用,而实际上大部分酒被倒掉,测量后则声称是事故后饮用的酒所致。

从调查内容来看,判断金浩中在事故发生时为了隐瞒血液酒精浓度而饮酒的情况较为困难。也有提到金浩中在事故后的行为与典型的‘酒后驾车’手法有些不同。
在12日金浩中因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的危险驾驶致伤及教唆逃避罪的上诉审第一审判中,金浩中的辩护律师表示:“酒后驾车是在预计会进行酒精测量的情况下,饮用烈酒以使准确测量变得不可能的典型模式。”并称“然而被告已经知道经理会代为自首,他并不知道自己会去警察局进行酒精测量。”
金浩中意识到事故时经理会自首,因此在不预期进行酒精测量的情况下使用酒后驾车手法的观点难以成立。此外,金浩中购买的酒类也是比事故前饮用的烧酒酒精度数低的啤酒。
辩护律师表示:“如果是酒后驾车,应该饮用烈酒而不是罐装啤酒。作为一名体格健壮的30多岁男性,为了提高血液酒精浓度选择这种酒是难以理解的。”并强调:“那么在出席警察局时应该声称‘我喝了酒’,但金浩中最初却否认了饮酒事实。”
一审法庭对金浩中判处2年6个月的监禁,并表示:“在进入旅馆之前购买啤酒等,结合被告金浩中的整体态度,令人怀疑他作为成年人是否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丝毫的罪恶感。”对于金浩中是否有额外饮酒并未特别提及。
此外,金浩中方面对金浩在酒后驾驶后让经理进行虚假自首的指控表示:“只是根据所属公司总部长和经理等的决定进行了协助的行为,并没有积极决定和推动这一情况。”
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下的危险驾驶致伤指控,辩护律师表示:“很多证言认为不容易看出是处于正常驾驶困难的醉酒状态。”并补充道:“不能断定金浩中因醉酒而无法正常驾驶。”
金浩中于去年5月9日在首尔江南区狎鸥亭的一条道路上,因酒后驾驶撞上对面道路的出租车后逃逸。他在去年11月被一审判处2年6个月的实刑。
金浩中的上诉审下次开庭日期定于3月19日。
[孙珍雅 MK体育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