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AI开发公司可能直接复制文章并将其作为AI的回答,因此很难将其视为公平使用。”(杨振英律师)
“根据AI学习数据的使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或非营利目的,可以对文章使用的报酬进行差异化。”(申勇宇律师)
在人工智能(AI)时代,媒体界正在寻找保护新闻版权的解决方案。25日,韩国新闻振兴基金会与6个媒体行业团体在首尔中区新闻中心举行了“AI时代新闻版权论坛”综合讨论会。自今年3月成立该论坛以来,媒体团体已讨论了9个月关于新闻版权保护和生成型AI技术等数字环境变化的应对方案。
当天的综合讨论会分享了该论坛的结果并进行了相关讨论。作为该论坛委员的法律事务所Minhoo的杨振英律师和法律事务所Jipyeong的申勇宇律师发表了结果。
在人工智能(AI)时代,AI开发公司在训练AI时,报纸文章是高质量的资料。随着AI搜索市场的扩大,最新信息的商业价值将进一步提高。
当AI学习新闻内容时,版权侵权的情况并不明确,因此在美国,AI开发公司与媒体之间发生了多起诉讼。纽约时报与OpenAI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国内,目前尚未提起诉讼。
在利用新闻内容进行AI开发时,是否将其视为公平使用是关键。杨振英律师表示:“这很难被视为公平使用”,并指出“特别是学习数据的变形使用和商业性质是判断公平使用的重要因素,可能会引发版权侵权问题。”利用新闻文章的生成型AI的产出目的与原著作物新闻文章相同或非常相似,因此很难满足变形使用的要求。
AI开发公司的盈利或商业利用也很难被认定为公平使用。然而,有人主张如果是出于研究或教育等公共理由,则可以例外地被认定为公平使用。但杨律师反驳道:“在涉及巨额技术和预算的生成型AI开发中,盈利性质和非盈利性质很难明确区分。”
文本和数据挖掘(TDM)例外条款是为了促进AI产业的发展,但也必须保障版权人(媒体)拒绝数据访问的权利。TDM例外条款规定,在进行研究或科学目的时,可以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分析。欧盟已立法化该条款,而韩国尚未立法。
杨律师表示:“如果TDM例外条款立法,必要的条件是合法访问和承认版权人保留数据访问权的权利。”
关于新闻内容利用报酬标准的讨论也进行了。申勇宇律师表示:“报酬标准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企业规模、内容的最新性、合同期限等进行差异化”,并指出“AI学习数据的使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AI公司的规模是否较大、是否为最新新闻等都可以影响价格的差异。在目前对AI产业的评估仍然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将合同期限设定为一年为宜。”
AI开发公司与媒体之间的共生合作也得到了强调。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大熙表示:“最近,AI开发公司为了防止AI传播虚假信息,通过RAG(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公开文章等来源”,并指出“这一点可以成为AI开发公司与媒体之间的共生点。”